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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延期申請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注:
1. 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有效期一次(六個月),經延期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投資人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記載投資人不同的,應當另行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企業名稱變更審批報送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注:
1、企業向其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申請名稱超出其企業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權限的,由企業的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具有名稱審批權限的登記機關審批時,適用本規范。
2、企業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受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后,填寫《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報送具有名稱審批權限的登記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