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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 2007年第17號
根據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和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擬定了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現予公布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已公布的禁止進出口商品同樣適用于加工貿易方式。
二、本公告自2007年 4月26日起執行。
三、本公告中新增補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并在經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8年4月5日前執行完畢。上述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辦理
三、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中新增補商品到期無法出口需申請內銷的,企業須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2006年第52號公告》規定,根據海關稅款繳款書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緩稅利息。
四、本公告也適用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本公告發布之前區內已設立的企業除外。
五、除本公告所列商品外,禁止為種植、養殖等出口產品而進口種子、種苗、種畜、化肥、飼料、添加劑、抗生素等開展加工貿易,禁止開展進口料件屬于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的加工貿易(如含淫穢內容的廢舊書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質的工業垃圾等)。
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禁止以加工貿易方式生產、出口仿真槍支。
七、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2005年第105號公告、2006年第63號公告、第82號公告所列商品目錄停止執行,以本公告為準,其它規定繼續有效。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環 保 總 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