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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經貿[2005]25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海關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局、環境保護局(廳):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的精神,今年以來國家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鋼鐵、電解鋁、鐵合金、成品油等產品出口,取得較好效果。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問題仍比較突出。經報請國務院批準,現將進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一、停止部分產品的加工貿易。2006年1月1日起,將進口滴滴涕原藥、六氯苯中間體、氯丹原藥、六六六原藥、對氯苯基及三氯乙醇原藥、五氯酚鈉原藥、三環錫原藥等農藥原藥,出口農藥;進口分散染料,出口其制成品;進口木片、原木、木漿,出口木漿或紙張、紙板;進口生皮,出口半成品革或成品革;進口廢銅或銅精礦,出口未鍛軋銅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不再審批上述品種的加工貿易合同。此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海關備案的上述品種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現行規定在批準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規定加工復出口的,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辦理手冊核銷手續。上述政策也適用于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具體由商務部、海關總署發文公告。
二、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和生皮、生毛皮、藍濕皮、濕革、干革的出口退稅;將列入《PIC公約》(《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及農藥在國際貿易中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POPSP公約》(《限制某些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中的25種農藥品種,將分散染料,汞,鎢、鋅、錫、銻及其制品,金屬鎂及其初級產品,硫酸二鈉,石蠟的出口退稅率下調到5%。具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三、控制部分資源性產品出口數量。對于部分可用竭的資源性產品,從保護國內資源的角度,在控制國內生產和消費的同時,也要進一步控制出口數量。對稀土等產品出口數量要適當調減。焦炭出口配額量維持上年水平,不再增加。嚴格控制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成品油。汽、煤、柴油的出口數量,由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海關按照核定數量放行。2006年,除大連西太平洋、湛江東興煉廠以及部分必須履約的長期合同外,不再批準其他的原油加工貿易合同。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與境外企業簽訂的長期合同中必須履約出口的(包括供應港、澳航煤等),盡量從上述企業加工貿易出口量中安排,確有困難的可按一般貿易出口。
各地要繼續關注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發展狀況,引導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能源和資源耗費,延長產業鏈,提高出口商品的結構層次、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競爭優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商 務 部
國土資源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環保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