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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綜合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有:
(1)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海關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A、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
B、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
C、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2)從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
(4)綜合保稅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汽),準予按現行政策規定水、電、氣(汽)適用的出口退稅率退還增值稅。
(5)境內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視同出口,按現行政策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出口退稅率實行退稅。
(6)對區內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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