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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快推進湘潭綜合保稅區 (以下簡稱綜保區)建設,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二、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投產運營的企業適用本優惠政策。
三、對達到集約節約用地標準,投資強度、產出率、納稅目標等符合要求的入區工業企業,實行優先供地,其工業用地按照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公開掛牌出讓。(如土地政策遇國家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年進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入區企業,按照1000萬-5000萬美元(含)、5000萬-1億美元(含)、1億美元以上,三個檔次和企業使用工業用地規模及貢獻,財政安排資金“一事一議”予以扶持。
年進出口額的認定,保稅加工型企業以企業在上一年度海關統計的實際進出口額作為認定的主要參考。
五、對入區租賃綜保區標準廠房、倉庫的企業,由湘潭經開區給予不同額度的租金補助:
(一)年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美元的企業,從租賃之日起第一年給予相當于一年租金額度的補助,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給予相當于年租金額度50%的補助。
(二)年進出口額達到5000萬美元的企業,從租賃之日起第一年給予相當于一年租金額度的補助,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給予相當于年租金額度50%的補助。
六、在交地后3個月內完成工程項目報建手續并開工建設的入區企業,其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用于企業相應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七、國家和省里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中,屬于本市級征收的非稅收入,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返還的外,明確由湘潭經開區通過預算支出的方式給予企業資金支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按照相關政策的最低收費標準執行。
八、年進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企業,給予其高管人員獎勵,獎勵額度根據本人上繳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一事一議”。
九、建立職業院校定向、訂單式培訓機制,按政策規定給予培訓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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