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4月7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6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為便于有關口岸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和外貿企業準確理解和把握相關政策,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做如下解讀:
一、《若干意見》的出臺背景
口岸是對外開放的門戶,是連接和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重要渠道。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口岸快速發展,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產生了極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口岸工作,李克強總理就改進口岸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強調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改進口岸查驗監管方式,提高通關效率,清理和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降低企業負擔,支持外貿擴大出口,推動外貿轉型升級,為經濟穩增長提供有力支撐。汪洋副總理在2014年8月的口岸工作座談會上指出:“口岸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的重要支撐,沒有口岸的發展,就不會有今天世界第一貿易大國的地位。口岸也是體制改革的‘試驗田’,許多重大改革措施都是依托口岸先行先試的。口岸是對外友好交往的橋梁,世界通過口岸了解中國,中國通過口岸走向世界。口岸還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將走私、販毒、偷渡、疫情疫病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員擋在國門之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推動內陸同沿海沿邊通關協作,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同時提出“改革市場準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等管理體制”,“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國務院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改革方案》提出“堅持安全便利并重,優化口岸管理機制,轉變職能實現方式”。這些論述,都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口岸工作、推進口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當前,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發展處于轉型期和換擋期,對外開放步入新階段,國家安全面臨新挑戰,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也錯綜復雜,對口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面對新形勢和新常態,口岸布局、通關效率、綜合執法、資源共享、口岸收費、設施建設、口岸法制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還有許多需要不斷改進的工作和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為落實中共中央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2014年全國口岸工作座談會議精神,深入推動口岸改革和發展,回應社會、企業和群眾的關切,由海關總署(國家口岸辦)牽頭,會同中央編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質檢總局、港澳辦、總參謀部等部門,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基礎上,歷時8個多月,起草了《關于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的若干意見》,于3月18日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4月1日國務院正式印發,4月17日全文對外發布。
二、《若干意見》出臺的重要意義
《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繼2014年12月26日出臺《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改革方案》(國發〔2014〕68號)之后的又一個關于口岸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在相隔幾個月的時間內,國務院再次出臺有關口岸工作的指導性文件,體現了國家對加強和改進口岸工作、促進貿易便利化、推進口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支持外貿發展的高度重視,是新形勢、新常態下對口岸工作的整體部署和多策并舉。《若干意見》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一系列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深遠意義。其意義主要體現在:
加強和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是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口岸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口岸多部門執法的體制,導致執法合作領域有限,綜合執法效能不高,協調機制不健全,不僅影響了口岸通關效率,也制約著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構建,需要在深化口岸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等方面推進改革。
加強和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是打造國際經濟競爭新優勢的需要。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快培育參與和引領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而貿易便利化是降低企業貿易成本的重要途徑,是衡量一個國家貿易競爭優勢的重要指標,更是彌補我國作為生產大國在勞動力成本上升之后的一個重要手段。在我國外貿傳統競爭優勢減弱的情勢下,需要向內挖潛,創新管理,鞏固和保持我國第一貿易大國的地位。
加強和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是優化區域經濟發展格局的需要。口岸是集人流、物流、資金流、技術流、信息流為一體的綜合樞紐,是一個地區對外開放的重要平臺和標志,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擴大內陸沿邊開放……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形成全方位開放新格局”,優化區域經濟發展格局,需要口岸工作適應全方位、縱深化的開放態勢,為構建東西互濟、海陸統籌的開放新格局提供支撐。
加強和改進口岸工作,支持外貿發展,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現在我國國家安全的時空領域更加寬廣,內外因素更為復雜。走私、販毒、洋垃圾、各類疫病疫情及各種恐怖活動,不僅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而且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口岸是進出境的第一道關口,我們既要通過實施必要的查驗監管,發揮口岸在國家安全中的把關作用,也要盡可能提供便捷高效的通關環境,把握好“通得快”和“管得住”的平衡點,在全方位開放的形勢下維護好國家安全。
三、《若干意見》的主要舉措
《若干意見》共6個部分總計22條。全文始終把改進口岸工作作為出發點,把支持外貿發展作為落腳點,突出深化改革和問題導向,緊緊圍繞支持外貿發展這一中心主題,提出加強和改進口岸工作的一系列任務和措施。主要舉措有:
(一)進一步加大口岸執法領域的簡政放權力度。通過簡政放權,轉變查驗部門的監管職能和方式,把口岸管理的重點轉到創造良好口岸環境、提供優質服務、促進通關便利化上來,再對市場取消一批、對地方下放一批涉口岸行政審批事項,并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進一步激發進出口企業的市場創造活力,最大限度減少口岸有關部門對進出口經營活動和進出境貨物物品的許可審批,增強外貿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在口岸通關和進出口環節,要盡快制定公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讓權力運行陽光化、公開化,清單之外不得變相設置審批權力和行使權力。
(二)減少口岸通關和進出口環節的涉企收費。通過屬地管理、前置服務、后續核查等方式將口岸通關現場非必要的執法作業前推后移,避免口岸擁堵和不暢,減少企業在口岸上的倉儲費用和滯留成本。海關等部門在對貨物物品的查驗上,要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擾式檢查檢驗比例,順應物流的流向,把查驗嵌入物流之中,對查驗沒有問題的,免除企業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此類費用由中央財政負擔。堅決取締進出口環節違法違規、無根無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規范由市場調解的進出口環節經營服務性收費,糾正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征收范圍的行為;對依法合規設立的進出口環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未列入清單的一律按亂收費查處;清理整頓報關、報檢、貨代、船代、港口服務等中介環節收費,堅決取締依托行政機關、依靠行政權力提供強制服務、不具備資質、只收費不服務的“紅頂中介”,杜絕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變相轉化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打擊中介機構借著查驗部門的名義收取非正當費用的行為。
(三)提高口岸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水平。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把紙質的報關單和紙質的隨附單證全部轉變為電子單證,優化報關單隨附單證傳輸方式,在通關作業的全過程中實現無紙化,提高企業申報效率;加快推進稅費電子數據聯網進程,取消紙質稅單,實現稅單無紙化;進一步完善和優化聯網核查管理,逐步取消人工驗核紙質單證,加快推進監管證件無紙化進程。依托電子口岸公共平臺,加快形成跨部門共建、共管、共享機制,打通各部門“信息孤島”,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進一步拓展“單一窗口”的應用功能,優化口岸監管執法流程和通關流程,提高口岸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復制推廣上海自貿試驗區“單一窗口”建設試點經驗,條件成熟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與區域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單一窗口”。
(四)支持新型貿易業態和平臺發展。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建立和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通關管理系統和質量安全監管系統,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為寬松、便捷的發展環境;加快出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支持企業運用跨境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按照公平競爭原則開展并擴大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業務;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擴大市場采購貿易試點范圍,推動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加快發展,支持擴大外貿出口。
(五)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制度創新。加強口岸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聯動發展,加快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成熟的創新制度措施;規范、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稅收政策,為區內企業參與國內市場創造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積極推進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在上海、福建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輻射帶動作用,推動區域產業升級,繼續引導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地區轉移,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中;促進與加工貿易相關聯的銷售、結算、物流、檢測、維修和研發等生產性服務業有序發展。
(六)創新大通關協作機制和模式。破除區域藩籬,統籌推進全國一體化通關改革,實現全國海關報關、征稅、查驗、放行通關全流程的一體化作業。現階段,首先實現區域內各海關通關作業的一體化運作,簡化通關手續,提升監管效能;檢驗檢疫部門與海關一體化通關改革相呼應,同步推動檢驗檢疫一體化進程,力求實現通報、通檢、通放。查驗部門要擴大聯合執法、聯合查驗范圍,逐步向口岸跨部門綜合執法邁進;進一步優化監管執法流程,變以往“串聯執法”為“并聯執法”;在全面實施關檢合作“三個一”的基礎上,逐步向“單一窗口”轉變;探索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實施“聯合查驗、一次放行”等通關新模式,減少重復查驗。
(七)擴大口岸開放,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從完善內陸地區口岸支點布局、設立可以直接辦理貨物進出境手續的查驗場所、增開國際航線航班、發展多式聯運等方面,為內陸地區打開通往國際市場的門戶。著力打造沿邊地區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平臺,在人員往來、加工物流、跨境旅游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傾斜,促進邊境城鎮、產業與口岸經濟協同可持續發展,為沿邊地區經濟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對涉及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重要開放門戶和跨境通道,在口岸設立和開放上給予支持;對于云南、廣西等省區的邊民通道問題,要研究管理辦法,按照“一口岸多通道”的監管模式予以規范管理。在進一步發揮沿海口岸作為我國對外貿易主渠道作用的同時,力求錯位發展、優勢互補;支持上海、廣東、天津、福建等自貿試驗區范圍內港口、機場的開放和建設;按照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北部灣等區域經濟協同發展需求,集中打造若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樞紐型口岸,促進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
(八)創新口岸開放管理機制。加強口岸運量統計、通關效率和發展狀況監測分析,科學預測中遠期客貨運量,為口岸的開放布局、優化整合、投資建設等提供數據支撐;制定口岸準入退出管理辦法,開放有條件、退出有標準,實現口岸有開有關的動態管理;根據口岸的功能定位、客貨運量,探索實施國際樞紐口岸、國家重要口岸和地區普通口岸三級分級管理方式,在擴大開放、建設投入、功能擴展、通關模式和人力資源配置等方面實行差別化措施。在口岸開放審批程序上,改變以往地方申請口岸層層征求意見的狀況,凡涉及口岸查驗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國家基建投資補助及軍事設施保護等,將統一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會商中央編辦、國務院相關部門和總參謀部在國家層面研究確定;對口岸開放驗收、臨時開放等從制度上予以規范,簡化程序、壓縮審批時限,根據實際需求適當延長臨時開放期限。完善通關法治體系建設,抓緊出臺口岸工作條例,以法規的形式確立口岸管理的事項和責任權力;根據口岸通關改革的需要,適時修訂完善與海關、邊檢、檢驗檢疫等查驗部門口岸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推動口岸治理的法制體系建設。
(九)加強口岸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充分發揮國務院口岸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統籌協調解決全國口岸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并推進實施口岸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推進口岸通關中各部門的協作配合。地方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口岸工作制度,統籌規劃口岸發展,建立健全口岸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完善口岸基礎設施,強化口岸綜合治理,推進跨區域口岸合作和大通關建設,做好口岸服務保障工作,確保口岸安全高效運行。
四、《若干意見》的落實問題
目前,海關總署正在研究《若干意見》重點工作任務的分工,將明確有關改革事項的牽頭和參與部門以及推動落實時間表,具備條件的馬上落實,需要配套政策措施的盡早出臺,需要研究的抓緊啟動研究,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海關總署(國家口岸辦)近期將組織開展《若干意見》的學習、宣傳活動,把口岸系統內各地方、各部門的思想統一到《若干意見》上來,凝聚共識、匯集力量,合力推動口岸改革與發展,為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發揮出口岸應有的功能和作用。
【轉載聲明】
本“知識庫”欄目是本站僅用于推廣用途而設置,與本站主體內容無關,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
本“知識庫”欄目的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本站只提供參考并不構成任何投資、應用和普及知識的建議。本站擁有對此聲明的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