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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225號,以下簡稱“《信用暫行辦法》”)已于2014年10月8日對外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7號,以下簡稱“《分類辦法》”)基礎上重新制訂。
海關總署稽查司司長孟楊表示,《分類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6年來,在促進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海關業務改革的不斷深化,《分類辦法》已不能很好適應形勢發展要求和執法實踐需要,特別是在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方面,與國務院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同時與國際海關接軌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分類辦法》重新調整,賦予新的內涵。
問題一:《信用暫行辦法》的制度設計理念是什么?
答:此次《信用暫行辦法》制訂的制度設計理念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充分體現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原則和要求。今年6月,國務院對外公布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以下簡稱“《規劃綱要》”),要求各部門、各領域要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海關總署于廣洲署長指出:“企業信用是企業做出來的,不是海關評出來的,海關只是客觀反映市場認可度”。
因此,在《信用暫行辦法》制訂過程中,海關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以“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為原則,根據企業經營管理、內控規范、守法守信等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的客觀情況,科學、公平、公正地明確了認證企業(海關高信用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的認定標準以及管理措施,高信用企業享受海關通關便利措施,一般信用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失信企業將受到海關嚴密監管。
二是充分體現與國際海關接軌要求。2005年6月,中國海關在世界海關組織(WC0)第105/106次會議上簽署了《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以下簡稱“《標準框架》”)意向書。此次《信用暫行辦法》充分融入了《標準框架》中AEO制度的先進理念,明確規定“認證企業”就是中國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適用我國與其他互認國家或地區海關所賦予的優惠待遇和通關便利措施。
問題二、《信用暫行辦法》如何體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落實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政策?
答:按照《信用暫行辦法》規定,只要企業誠信守法、規范經營,不論規模大小和成立時間長短,都有資格申請成為高信用企業。對誠信守法企業,充分體現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具體表現在:
一是取消了企業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50萬美元以上、代理申報的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量2萬票(中西部5000票)和3000票以上的規模標準;
二是取消了新注冊企業須適用當前信用等級滿1年的時間條件;
三是科學設立認定標準。按照科學客觀、公平公正、簡單易行、實時動態的原則,改變《分類辦法》中指標均為剛性、絕對數值的做法,給予企業一定的規范改進空間,同時考慮大小企業以及進出口業務量多少的實際情況,設置相對值指標(如差錯率、違法次數占比等)。
問題三、新修訂的《信用暫行辦法》是怎樣體現中央簡政放權、轉變職能要求的?
答:在《信用暫行辦法》制訂過程中,我們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工作要求,著力簡化程序,減少核批環節,縮短辦事時限。
一是海關總署不再對高信用企業的認定進行核準,放權給各直屬海關或者隸屬海關;
二是最大限度地減少海關對企業信用認定的核準環節,除了認證企業(即AEO企業)需要企業向海關申請認定外,其他企業信用等級調整都由海關按照客觀、量化標準進行動態調整,無需向海關申請;
三是大幅縮短信用認定辦理時限。例如,高級認證企業評定時間僅需90日,辦理時間較《分類辦法》減少約3個月。
問題四:《信用暫行辦法》規定“認證企業是中國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中國海關依法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AEO互認”,那么《信用暫行辦法》是如何與國際接軌的?
答:為了切實落實國家支持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同時使中國海關與國際海關發展要求相一致,我們將中國海關信用管理制度與國際海關AEO制度融合,按照WCO所倡導的AEO制度的要求,借鑒國際海關AEO制度的先進做法,建立了企業認證制度,制定了包括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守法狀況、貿易安全等方面的《海關認證企業標準》,明確了中國海關“認證企業”作為經認證的經營者(AEO)的制度依據。
同時,借鑒國際海關通行做法,將認證企業分為高級認證企業和一般認證企業。這樣,中國海關將能夠更好地與國際海關進行AEO互認合作,使更多的中國企業能夠走向世界,享受簽署國海關的通關優惠,增強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問題五:《信用暫行辦法》在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劃綱要(2014-2020)》的總體要求,國務院在今年10月1日施行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為與上述行政法規保持有效銜接,《信用暫行辦法》建立了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制度,并建立了“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依法依規公示企業的相關信用信息。
(一)規定了海關應當采集能夠反映企業進出口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信息;
二是企業進出口經營信息;
三是AEO互認信息;
四是企業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
五是其他與企業進出口相關的信息。
(二)規定了海關對企業信用信息的公示范圍和時限。
《信用暫行辦法》規定,海關應當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公示企業下列信用信息:
一是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信息;
二是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三是企業行政處罰信息;
四是其他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
海關對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為5年。
(三)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處理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公民提出異議的,提交材料應當由本人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異議的,提交材料應當加蓋本單位印章。海關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復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采納,并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正。
問題六:《信用暫行辦法》正式施行后,在企業信用等級認定上如何與舊的《分類辦法》相銜接?
答:為充分保障海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將會制發公告,明確《分類辦法》的AA類企業將直接過渡為高級認證企業,海關每3年對高級認證企業進行一次重新認證;
A類企業將直接過渡為一般認證企業,海關將通過系統對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控和評估,并實行不定期重新認證;
B類企業將直接過渡到一般信用企業;
C類和D類企業將由海關按照《信用暫行辦法》重新審核并確定信用等級。
問題七:《信用暫行辦法》規定的高級認證與一般認證主要有什么區別?企業是否可以直接申請高級認證企業?
答:《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分為一般認證企業標準和高級認證企業標準,包括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守法規范、貿易安全和附加標準等5類標準,其中,高級認證企業標準有18條32項,一般認證企業標準有18條29項。
相比高級認證,一般認證企業標準主要是減少了在內部控制、貿易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主要考慮是一般認證企業是中國海關對高信用企業的基本要求,享受中國海關提供的通關便利;而高級認證企業則是中國海關對高信用企業的較高要求,是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AEO互認的企業,除享受國內海關比一般認證企業更多的通關便利外,還可享受互認國家或地區海關優惠措施和通關便利。
上述《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以海關總署公告的形式對外公布。一般信用企業按照《信用暫行辦法》和《海關認證企業標準》進行自我評估,認為符合哪個標準的,就可以向海關提出申請,進行相應的認證。
當然,如果企業經評估發現,本身存在不符合標準的情形,也可以對照標準進行自我規范、完善,待達到標準要求后,再向海關提出認證申請。
問題八、在《信用暫行辦法》制訂過程中,海關是否征求了企業以及有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答:在《信用暫行辦法》制定中,我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廣泛聽取了中國報關協會及各地方協會、有關進出口企業、中介機構以及信用評級公司的建議和意見,特別是高度關注外貿綜合服務類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等新型業態企業的意見情況。
實地到深圳一達通公司、上海春宇公司以及青島新華錦等外貿綜合服務類企業調研,采取舉辦企業座談會、發放調研問卷等多種方式,充分吸收企業合理訴求、意見,制定了較為科學和符合實際的信用評價標準。
比如:考慮到綜合外貿服務類企業小型侵權案件易發、輕微違規次數較多的特點,將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作為一般違規案件來處理;將違法案件的“絕對值“標準,改為按照違規次數和報關單量比例的相對值標準;將信用認定標準區分為剛性和彈性標準,給予輕微違法企業規范改進的機會和空間。
問題九:海關準備采取那些措施讓廣大進出口企業盡快熟悉《信用暫行辦法》
答:為了保障《信用暫行辦法》順利實施,讓廣大進出口企業了解、熟悉《信用暫行辦法》并盡快受益,海關總署將組織全國各關,從今年11月份起,通過企業宣講、在線訪談、12360、網絡、新聞媒體宣傳等多種形式,對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進行系列推廣宣傳。
通過宣傳,提高企業對海關信用管理的認知度、認可度以及參與度,讓企業切身感受到“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規范、誠信經營。
同時,我們還意識到,海關企業信用管理絕不是海關一家的事情,它還需要地方政府、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廣泛參與。接下來,海關也會通過會議、走訪等形式,向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口岸管理部門等宣傳海關信用管理制度,積極在相關部門間開展“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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