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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強調著眼于完善公安執法權力運行機制,保障執法質量和執法公信力不斷提高。隨后公安部召開會議,傳達學習中央會議精神,并審議通過了《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版)》等有關改革文件。不難預見,未來公安機關執法將更加規范,執法過程“可見度”將進一步提高。
就改革而言,公安執法規范化議題被提上中央深改組會議,足見中央對這一問題的高度重視。從長遠看,推進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不僅僅是為了回應現實中出現的警察執法負面輿情,也不僅僅是為了應對公安執法面臨的挑戰;在更宏觀的層面上,這是為了適應全面依法治國對公安執法的新要求,確保公安機關依法有效履行職能使命,以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
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中矛盾的增多,公共安全治理壓力劇增,公安機關越來越面臨著執法上的諸多挑戰。一方面,現實中一旦曝光警察暴力執法、封閉執法,輿論就會質疑和批評警察權被濫用;另一方面,當公眾的人身安全陷入困境、公共秩序出現混亂,輿論又會指責警察失職瀆職。這種看似“兩難”的輿情,讓公安執法面臨權威性與有效性的雙重挑戰,也深刻影響到公安機關內部的職業認同感和獲得感。
輿情的集中爆發固然有不少情緒宣泄的非理性成分,但也為我們提供了反思執法制度的契機。究竟如何確保公安執法的正當性、合法性,同時又能提高公安執法的有效性?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無疑是基本路徑,中央的《意見》也從各個方面對此作出了系統設計。加強執法管理、規范行為標準、力推過程公開、強化實戰演練,都不失為促進執法規范化的良好措施;而最基礎也是最關鍵的問題,還是執法隊伍的專業化建設。
目前,我國公安執法建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賦予的多樣化執法職能與警察的素質能力之間的矛盾。立法確立的是一種“大警察部門”,其職權范圍包括公共治安、戶政管理、刑事偵查、安全警戒等,不同類別的職權差異性較大,對執法者提出了不同的專業要求。但現實中,公安執法組織沒有完全按照職權進行科學分類,警察執法專業能力不足,難以適應復雜社會治理的需要。例如基層派出所,幾乎承擔上述所有的一線執法職能,而在基層警察隊伍建設上,卻往往缺乏完善的分類管理和專業訓練。
以廣受關注的警察涉槍案為例。從一系列個案看,在警察配槍、用槍上雖然不乏明文規定;但從專業化角度分析,還沒有完全納入分類管理和訓練當中。尤其是在什么情況下配槍、什么情況下拔槍、什么情況下鳴槍示警、什么情況下射擊非要害部位、什么情況下當場擊斃,需要在平時大量的實戰演練中去培訓執法者對危機情勢的準確判斷,以嫻熟的經驗做出合法正當有效的選擇。現實中諸多看似不同的警察執法問題,都離不開執法專業化能力的增強。換句話說,倘若內功練不好,再多的外在約束和監督可能也效果有限。
因此,適應社會管理專業化、精細化要求,公安執法應當在確立基本的準入條件基礎上,按照所承擔的不同職能對警察進行科學分類,設計不同的專業標準和培訓管理制度。這種分類管理的執法隊伍專業化建設,是公安執法規范化、法治化的基礎,也是提高公安執法公信力、增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前提。
《 人民日報 》( 2016年05月23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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