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土地流轉不透明不規范問題仍存在
集體流轉須獲農戶書面委托
近日,農業部印發《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簡稱《規范》)。出臺的背景是什么?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現狀如何?存在哪些問題?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對此進行了解讀。
超1/3承包土地已流轉出去
據介紹,近年來,我 國土地經營權流轉規模不斷擴大,已經有超過1/3的承包土地流轉出去,每年新增流轉面積4000多萬畝。截至2015年底,全國已有1231個縣(市)、 17826個鄉鎮建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覆蓋了全國約43%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流轉合同簽訂率達67.8%。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 交易市場是依照市場規律,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平臺。這類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機構,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實踐中,多數交易市場 是依托農業系統經營管理部門成立的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也有一些是民營企業利用互聯網等手段建立的流轉交易平臺。因此,《規范》定位為工作指導性文件,而 非具有強制力和約束力的部門規章,目的是為各地提供參照文本。各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完善調整相關內容,進一步完 善相關工作規則,引導土地經營權公開、公正、規范流轉交易。
交易標的須權屬清晰無爭議,雙方要有真實意愿
《規范》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的對象、品種、程序等都做出了規定。
《規范》提出,交易 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交易 條件應該是交易標的權屬清晰無爭議,交易雙方具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要求。交易品種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 經營權,也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的土地經營權,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轉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在交易程序上,《規范》充分吸收了現有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交易規程,依照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程序制定,主要遵循了“提出申請—進場交易—簽訂合同—配套服務”的順序。
張紅宇介紹,農村土 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主要功能是促進土地經營權交易,提供簽訂服務協議、流轉信息發布公示、價格形成、流轉合同及交易鑒證、授權抵押登記等服務。實踐中, 隨著交易雙方對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服務的需求不斷提高,交易市場的服務內容也不斷增加和完善。《規范》提出,應交易雙方要求,市場可以組織提供法律咨詢、 資產評估、會計審計、項目策劃、金融保險等服務,但收費標準應根據相關規定由當地物價部門核定并予以公示。
未發包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須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針對實踐中一些集體 土地流轉出現的不公開、不透明、容易導致糾紛等問題,張紅宇表示,實踐中,集體對外流轉交易土地的現象已很普遍。一方面,集體統一流轉土地在提高議價能 力、為農民爭取更大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減少了流入方的交易成本,極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集體流轉土地時,少數基層干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 的現象也有發生,侵犯了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影響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
因此,《規范》在流入方進場交易時特別提出:集體在組織統一流轉農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經營權時,要有書面委托書;未發包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時,要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簽署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此外,當前工商資本 下鄉租賃農地呈加快發展態勢。2015年流入企業的農戶承包地面積達4600萬畝,占流轉土地總面積的10.4%。張紅宇表示,一方面,工商資本進入農 業,可以帶來資金、技術和先進經營模式,加快傳統農業改造和現代農業建設;但另一方面,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容易擠占農民就業空間,加劇耕地 “非糧化”“非農化”傾向,存在不少風險隱患。中央對此高度重視,強調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要有嚴格的門檻,租賃的耕地只能搞農業,不能改變用途,讓農民成 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
為了進一步規范工商資本下鄉行為,此次《規范》強調,流入土地超過當地規定標準以上的,須提供農業經營能力等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有權批準機構準予流轉交易的證明。(記者 馮華)
【轉載聲明】
本“知識庫”欄目是本站僅用于推廣用途而設置,與本站主體內容無關,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
本“知識庫”欄目的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本站只提供參考并不構成任何投資、應用和普及知識的建議。本站擁有對此聲明的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