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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97
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國海關正式建立稽查制度。《條例》實施近20年來,國家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對
外貿易持續快速發展,海關監管業務量大幅增長,進出口通關便利化和海關有效監管面臨著新挑戰和新要求。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一系
列重大戰略部署,海關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不斷加快,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原《條例》已不能適應海關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條例》修訂十分迫切。經過充
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并經多次修改,近日,國務院頒布新《條例》,于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修訂主要意義體現在三點:《條例》修訂是貫徹依法治國理念,建設法治海關的重要內容;《條例》修訂是海關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要求的重要舉措;《條例》修訂是海關優化監管和服務的重要保障。
海關稽查制度實施近20年發揮的作用
海關稽查是當今世界各國海關通行的一種現代化的海關管理方式,也是中國海關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近20年來,海關稽查制度在規范企業的
進出口活動,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打擊走私違法行為,保障國家稅收,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等各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是打
擊了各類走私違法活動,維護了正常的進出口秩序。據統計,僅1998至2015年,全國海關共對走私進口“洋垃圾”、進口農產品、飛機租賃貿易、移動通訊
設備、遠洋漁業水產品等多個重點行業和商品開展了稽查行動,共稽查企業17.19萬家,查發各類走私違法案件2.55萬起,為國家追征補征稅款
434.97億元,營造了良好有序的進出口環境。
二是拓展了海關監管的時間和空間,加強了實際監管。引入國外海關通行的“由企及物”理念,
通過開展事后稽查,在監管時間和空間上,由口岸通關的短暫時間延伸到通關后3年內;在監管對象上,由傳統的單一對貨物監管向對企業和貨物監管并重轉變,推
動了海關監管時空的“前推”和“后移”,有效加強了海關監管實效。
三是培養了一支海關稽查專業隊伍,規范了海關稽查執法。截至2015年底,全國海關共有稽查人員2000余人,其中,海關稽查一級專家2人、二級專家6人、三級稽查專家58人。
四是促進了海關有效履行非傳統職能,保護了國家貿易安全。
《條例》增加“企業主動披露”、“引入社會專業機構協助稽查”等新理念。必要性何在?
《條例》修訂過程中,增加了企業主動披露、引入社會專業機構協助稽查等內容。體現了簡政放權理念、合理行政理念、誠信便利理念。
必要性方面:推行主動披露制度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實現海關管少、管精、管好的需要。主動披露制度依托企業的自我規范,
鼓勵企業對海關尚未發現的問題主動上報,促使企業自我規范,誠信經營,使海關與企業由過去單一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轉變為共同管理,互利共贏。
2014年以來,海關總署組織部分海關開展企業主動披露試點工作,試點期間,共有1048家企業主動向海關報告有關問題,補繳稅款20億元,促進企業守法
規范的作用明顯。在試點過程中,部分企業存在觀望情緒,心存顧慮,參與的積極性不夠高。修訂后的《條例》明確了企業主動披露制度,并對主動披露的企業視情
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有利于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開展自律,有效解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企業即使發現自身過錯也不愿或不敢主動向海關報告的問題,實現海關
有效監管與企業守法便利的雙贏。
社會專業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具有專業性強、客觀公正等優勢,引入社會專業機構協助政府管理已為各國政府
和國內稅務、證券監管等部門所普遍采用,符合我國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專門發布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政府向
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對于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合利用社會資源,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義。從2008年開始,海關啟動了委托
專業機構參與海關稽查試點工作,在海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截至2015年,共委托專業機構稽查企業5065家,查發各類問題
1887起,稽查補稅入庫約16.38億元。同期財政經費支出共7107.42萬元,相當于每支出1元行政經費,可補稅23.05元。海關委托社會專業機
構參與稽查對提高海關后續監管效能作用十分明顯。為了保證此項工作的持續有效開展,《條例》對引入社會專業機構參與海關稽查進行明確。這有利于創新海關后
續監管實現方式,調動社會資源協助政府部門共治共管。
此次修訂《條例》將推行簡政放權,激發企業和市場活力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在簡政放權方面:明確了企業主動披露制度,釋放政策紅利,引導企業守法自律;建立海關引入社會專業機構參與海關稽查制度,發揮社會力量在協助海關管理中的積極作用;優化海關稽查程序,減輕企業成本和負擔。
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方面:明確了稽查時效,保持海關執法統一;規范了稽查程序,強化稽查過程控制;嚴格規制行政強制權,明確稽查職權行使范圍,確保稽查權力依法運行。《條例》的修訂,體現了“陽光稽查”、“公正稽查”理念。
從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角度看,企業應該了解什么
《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在原有出示稽查證件和雙人作業等制度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完善實體和程序制度來保護被稽查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海關稽查權在制度的“籠子”里行使。
一是行政告知制度。《條例》規定海關在實施稽查的3日前,應書面通知被稽查人;海關實施稽查后,發現被稽查人涉嫌違法的,應當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見,被稽
查人可以對稽查認定的事實提出異議;海關在做出稽查結論時,應在稽查結論中說明作出結論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權利。
二是行政救濟制度。對于海關稽查過程中及其后續處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稽查人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復議、訴訟的權利。
三是海關執法權限。《條例》規定了海關稽查中可以行使的職權,除一般性規定之外,對于一些行政強制行為和特殊情形,《條例》對海關內部批準層級做了嚴格
限定,以更好地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比如,海關不經事先通知實施稽查時,以及稽查人員在實施查詢被稽查人存款賬戶,查封、扣押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
有關進出口貨物時,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新《條例》實施后,企業應承擔哪些基本義務
稽查是海關的一項法定職權,海關可以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
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
和合法性。
海關稽查對象包括: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以及海關總署規定的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單位。
接受并配合海關稽查是企業應盡的基本義務,被稽查人的基本義務包括:
依法接受海關稽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
依法設置、編制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業務的有關情況,并按照規定期限保管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
配合海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海關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或者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時,被稽查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員或其指定的代表應當到場,并按照海關的要求清點賬簿、打開貨物存放場所、搬移貨物或者開啟貨物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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