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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立法行為,提高立法質量,我省擬對地方立法條例進行修改。7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當前地方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后的立法法和我省地方立法實踐,需要對已施行15年多的《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進行修改。修正案草案就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完善立法準備、審議等程序,關于設區的市、自治州立法的審查批準程序等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為克服地方性法規草案由部門起草可能導致的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修正案草案健全了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修正案草案擬新增規定,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托起草。同時,法規草案須發送相關領域的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見,并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相關論證會、聽證會,以更多地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修正案草案擬規定,地方性法規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同時,完善地方性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機制,要求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常委會會議后將法規草案在湖南人大網上公布,重要的法規草案還可以在《湖南日報》或其他重要媒體上公布,廣泛征求意見。
修正案草案還對設區的市、自治州立法的審查批準程序進行了細化。修正案草案擬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編制的立法計劃,應當書面報送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應及時建議主任會議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信息來源: 湖南日報責任編輯:郭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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