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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入駐湘潭綜合保稅區購地自建廠房、倉庫的優惠政策
(一)對達到集約節約用地標準,投資強度、進出口額、產值或銷售收入、納稅目標等符合要求的入區企業,實行優先供地,其土地出讓價格按照《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國土資發〔2006〕307號)予以確定。
(二)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規定,加工貿易企業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符合我市確定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可按不低于相關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三)根據入區企業使用工業用地的規模及貢獻,企業年進出口額(以企業在上一年度海關統計的實際進出口額作為認定的主要參考,下同)在1000萬-5000萬美元(含)和5000萬-1億美元(含),經市人民政府主管領導審批,分兩個檔次予以專項支持;年進出口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予以專項支持。
二、企業入駐湘潭綜合保稅區租賃標準廠房、倉庫、保稅商品中心商鋪的優惠政策
(一)企業租賃湘潭綜合保稅區標準廠房、倉庫,自投產之日起一年內年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美元及后續年度年進出口額不低于1000萬美元的,自租賃之日起第一年不收取租金,第二年至第三年按年租金的50%收取。
(二)企業租賃湘潭綜合保稅區標準廠房、倉庫,自投產之日起一年內年進出口額達到5000萬美元及后續年度年進出口額不低于5000萬美元的,自租賃之日起第一年不收取租金,第二年至第四年按年租金的50%收取。
(三)企業租賃湘潭綜合保稅區保稅商品中心商鋪,自投產后第一年進出口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及后續年度年進出口額不低于300萬美元,簽訂入駐協議并繳納押金的:自租賃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不收取租金,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年租金的50%收取;自在湘潭綜合保稅區注冊公司之日起連續5個會計年度,對湘潭經開區財政貢獻的部分納入湘潭經開區財源建設資金,統籌用于對該企業的獎勵。
三、支持外貿快速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一般貿易。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外貿穩定增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潭政辦發〔2015〕45號)規定,對當年度進出口實現破零的企業,按進出口實際業績給予每美元0.015元(人民幣,以下獎勵金額均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獎勵;對上年度進出口額為500萬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長達100%的企業,上年度進出口額為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且同比增長達50%的企業,上年度進出口額為1000萬美元-3000萬美元且同比增長達40%的企業,上年度進出口額為3000萬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長達30%的企業:對其增長部分給予每美元0.015元的獎勵。
(二)加工貿易。按省商務廳當年度獎勵政策規定,對年度出口新增部分,按出口實際業績給予定額獎勵。
(三)跨境電商。對2017年3月16日前利用湘潭綜合保稅區跨境電商BC直購平臺通關的跨境電商企業,不收取任何平臺對接費用。按照潭政辦發〔2015〕45號文件規定,對注冊在湘潭綜合保稅區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和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年進出口額達500萬美元的第一年,按每美元0.015元給予獎勵。以后持續增長的,對其增長部分按每美元0.015元給予獎勵。
本優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省政策調整,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