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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優化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
(一)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標準:
1.將一類生產企業評定標準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調整為“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60%”。
2.取消三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中“上一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從事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業務的,以及出口季節性商品或出口生產周期較長的大型設備的出口企業除外)”的評定條件。
(二)取消管理類別年度評定次數限制。出口企業相關情形發生變更并申請調整管理類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評定工作。
(三)評定標準調整后,符合一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的生產企業,可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申請變更其管理類別。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企業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定調整工作。
評定標準調整后,對符合二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的企業,稅務機關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定調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
(一)實現無紙化退稅申報地域全覆蓋。各地稅務機關應利用信息技術,實現申報、證明辦理、核準、退庫等出口退(免)稅業務“網上辦理”,切實方便出口企業辦理退稅,提高退稅效率。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國推廣實施無紙化退稅申報。
(二)實現無紙化退稅申報一類、二類出口企業全覆蓋。按照企業自愿的原則,于2018年12月31日前,實現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的出口企業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
三、大力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一)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代辦退稅。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退稅管理相關規定,做好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和生產企業的備案、實地核查、代辦退稅發票開具、退稅信息傳遞等工作,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二)指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防范業務風險。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需求,指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建立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建設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防范代辦退稅業務風險。
四、積極做好出口退(免)稅服務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政策宣傳輔導,通過新聞媒體、網站、短信平臺、電子郵件、微信等多種途徑開展政策宣講和業務培訓,便于出口企業及時收集單證,盡快滿足退稅申報條件。
(二)各級稅務機關要定期提醒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審核、退庫進度及申報退(免)稅期限等情況,便于出口企業及時、足額獲取出口退稅。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第五條第一項第3目、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1個月內完成”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