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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辦發[2015]11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開放型資金)管理,促進開放型經濟構建新機制、培育新優勢、實現新跨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開放加快發展開放型經濟的決定》(湘發〔2011〕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8號)等法律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開放型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在省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協調下,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商務廳等省直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直相關部門)研究提出開放型資金年度預算方案(包括資金總額、投入方向和方式、預算公開要求、預算執行進度等),審定省直相關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資金并監督預算執行。省商務廳等省直相關部門負責根據開放型資金年度預算方案,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相關支持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資金分配初步方案,指導協調相關項目管理和建設。
第四條 除列入涉密信息目錄的事項外,省直相關部門應會同省財政廳對開放型資金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進行公開。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支持范圍
第五條 開放型資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財政支出范圍;
(二)契合國家對外開放戰略和宏觀經濟政策,符合國際貿易協定要求;
(三)績效優先,程序規范,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第六條 開放型資金支持范圍:積極參與長江經濟帶和"一帶一路"建設,支持招商引資、承接產業轉移、對外貿易、對外經濟合作、口岸建設、對外交流交往、國內區域經濟合作等開放型經濟發展主要領域的重要平臺搭建、重點項目建設、重大活動開展、重大任務落實。
主要包括:
(一)優化開放型經濟發展環境,建設公共服務平臺;
(二)加強開放型經濟載體建設,支持重點區域、基地和園區建設;
(三)提升國際競爭力,推動外貿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四)擴大對外交流交往,實施"走出去"戰略;
(五)構建國際營銷網絡,開拓國際市場,培育新外貿業態;
(六)支持口岸建設,暢通國際國內經貿往來通道,提升國際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水平;
(七)維護公平貿易和產業安全,應對貿易摩擦;
(八)促進全省開放型經濟發展的重大活動和展會;
(九)有利于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的重要事項;
(十)省委、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資金分配程序
第七條 開放型資金分配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等省直相關部門,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開放型資金預算方案,報分管副省長、省長審定。
省委、省政府確定舉辦的開放型經濟重大活動,由牽頭承辦的部門提出活動和資金預算初步方案,省財政廳審核后,列入開放型資金預算方案一同上報。
(二)按項目法確定的項目,省直相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在分管副省長、省長審定開放型資金預算方案后30天內,按照資金投向制定資金支持政策(包括支持范圍、對象、支持標準、申報方式等),擬定并下發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內容和申報要求。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資金申報通知,組織本地區的資金申報工作,將審核合格的申報資料聯合行文報送省直相關部門和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申報文件應同時抄送所屬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省直單位直接向省直相關部門和省財政廳提交申報資料。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對所屬地區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把關。項目單位直接向省本級申報的,應一并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承諾書。
省直相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對資金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可采取專家評估、投資評審、競爭立項等方式加強對項目的論證篩選,擬定支持項目及資金安排初步方案。
(三)對于按因素法確定的項目,由省直相關部門在分管副省長、省長審定開放型資金預算方案后30天內提出資金分配初步方案,報省財政廳審定。
(四)對于不需要申報的政策兌現資金,由省直相關部門在政策兌現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定。
(五)省直相關部門承辦開放型經濟重大活動的,應于活動舉辦30天前提出詳細活動和預算方案,報省財政廳審定。
(六)省財政廳審定各省直相關部門提出的資金方案后,原則上應在每年12月底前提前將資金預計數相應下達市縣。除據實結算等特殊事項外,開放型資金一般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60日內下達。
第八條 申報開放型資金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企業;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單位或企業要有良好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無不良記錄。
資金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在下發的資金申報通知中明確。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九條 開放型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對省內重大工程、跨地區的投資項目以及外部性強的重點項目,可以采取項目法分配。支持方式為直接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積極探索股權投資、基金投入等市場化支持方式。股權投資退出時的本金及項目收益按一定比例由股權投資機構負責收回并上繳省財政,補充作為發展資金。
第十條 支持標準:
(一)直接補助標準:對于企業申報的項目,支持比例不超過項目支出總額的30%(企業境外參展項目除外)。省直公共服務類項目支持比例可達到100%,市州縣公共服務類項目支持比例不超過項目總支出的50%。
(二)貸款貼息標準:按照銀行貸款金額和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計算貼息額,項目貸款期限一般應在1年以上(含1年),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含3年)。
(三)其他分配方式的支持標準由省財政廳與省直相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五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按照省級預算執行進度總體要求、開放型資金投入方向和方式、申報辦法以及項目建設進度等情況制定相應支出進度方案,省直相關部門配合執行。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審定省直相關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方案后,通過現行資金撥付渠道下達。
第十三條 資金下達方式分為一次性下達和按照項目進度分次下達,具體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根據項目性質和類別確定。
第十四條 市州縣財政部門應在收到開放型資金后及時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在收到開放型資金后,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省直相關部門應對開放型資金實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對開放型資金支持的重大項目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或下達資金: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使用原則和支持范圍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公開的;
(四)績效目標不明確的;
(五)不符合政府采購程序、投資評審以及招投標相關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辦法規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省直相關部門、各市州、財政省直管縣使用資金未達到支出進度要求的,省財政可統籌調劑沉淀資金,并相應扣減次年的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資金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虛報、冒領、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開放型資金以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如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省財政廳全額收回資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報資格,同時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