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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體要求
一 客戶識別
銀行開展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業務時,除按照《總則》標準進行客戶識別外,還應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資本項目系統),查詢客戶是否存在管控信息,對存在管控信息的企業應拒絕辦理業務,并提示客戶至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手續;查詢客戶是否已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銀行通過有效途徑,確認客戶非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戶。
二 客戶分類
(一)可信客戶與關注客戶,按照《總則》標準進行分類。除此之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客戶,應確定為“關注客戶”:
1.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及應用存在可疑,包括但不限于匯出資金規模與企業經營規模不符,境外企業資金使用與其經營范圍不符。
2.境外放款資金匯出及匯回較頻繁。
3.境外放款資金境外收款人、還本付息境外付款人與借款人不一致。
(二)銀行應按照《總則》要求,盡職調查,結合客戶征信、本行授信、客戶經營狀況等情況,合理劃分客戶風險等級,對于關注客戶辦理境外放款外匯業務適用更加嚴格的盡職調查和業務審批程序。
三 業務審核
(一)審核材料
1.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放款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情況等;
2.業務登記憑證;
3.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
4.放款協議(如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申請人印章)。
(二)審核原則
1.銀行辦理境外放款外匯業務,應嚴格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履行盡職審查責任,確保客戶身份及業務背景真實、合規。
2.銀行應深入了解基礎交易情況,重點關注異常和可疑交易,對于“關注客戶”、交易背景存疑、大額高頻交易等異常情況和業務,應執行更嚴格的單證審核標準,強化盡職審查措施。
3.銀行在執行“展業原則”時,應根據客戶分類情況,對企業提交的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三)審核要點
銀行應根據企業提供的業務登記憑證,在資本項目系統中查詢企業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情況、企業尚可匯出金額、境外放款余額與約定利息尚未匯回金額等。銀行辦理境外放款資金匯出、匯回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時,應填報業務登記憑證中的業務編號。
四 風險提示
對具有下列特征的,銀行應加強盡職調查,以更嚴格標準進行真實性審核及持續監控。
(一)本幣境外放款余額與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30%。境外放款資金匯出超過企業尚可匯出金額,資金匯回入賬金額超過境外放款余額與約定利息尚未匯回金額之和,銀行應拒絕辦理業務。
(二)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及應用存在異常的,銀行應要求客戶作出合理解釋,對客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拒絕辦理。
(三)對境外放款資金大額頻繁進出的,銀行應要求客戶作出合理解釋,對客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拒絕辦理。
五 持續監測
(一)銀行在辦理每筆境外放款外匯業務前,均應登錄資本項目系統,查詢企業是否存在管控信息,對存在管控信息的企業應拒絕辦理業務,并提示企業至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手續。
(二)銀行在境外放款外匯業務辦理、業務持續監控過程中,對于發現存在異常或可疑的情況,一方面應拓寬信息核實渠道,通過行業協會、境內外關聯行、第三方機構等途徑對企業的異常或可疑信息進一步調查取證;另一方面,應及時將異常或可疑情況向上級行及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三)銀行辦理境外放款外匯業務,應按外匯管理規定審核和留存業務資料,在資本項目系統銀行端打印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六 境內企業境外放款業務辦理流程
企業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在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根據放款協議辦理放款資金匯出、匯回(境外放款期限屆滿后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還本付息完畢(含債轉股、債務豁免或擔保履約、確有客觀原因無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注銷手續→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第二部分
具體業務審核規范
一 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開立、注銷
(一)業務定義
境內企業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即“放款人”)在核準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企業(股權關聯關系企業為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系的兩方,包括但不限于母對子、子對母、母對孫、孫對母等,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兩家企業,如兄弟企業,即“借款人”)提供資金。境外放款也可通過銀行以及經批準設立并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托貸款方式進行。放款人如在同一銀行有多筆境外放款業務的,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并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放款人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放款資金匯出、還本付息資金匯回。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賬戶使用完畢(還本付息完畢)后,銀行根據企業申請辦理賬戶注銷手續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內外匯貸款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于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
支出范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
(二)客戶準入
已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且不存在資本項目管控信息。
(三)審核材料
1.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開立。
(1)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放款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額度登記情況、開戶幣種等;
(2)銀行開立外匯賬戶的基本審核材料,主要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證件等;
(3)業務登記憑證;
(4)放款協議(如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申請人印章);
(5)銀行認為針對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補充材料。
2.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注銷。
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放款資金還本付息情況、放款余額處理情況(如尚未還本付息完畢的)。
(四)審核原則及要點
1.審核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真實性及材料之間的一致性。
2.登錄資本項目系統,查詢企業是否存在管控信息。
3.根據企業提供的業務登記憑證,在資本項目系統中查詢企業控制信息表,核對登記信息是否與企業提供的放款協議等材料相關要素一致。
4.企業提出賬戶注銷申請,審核境外放款是否還本付息完畢,賬戶內是否有余額。
5.企業境外放款還本付息完畢,銀行應提醒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注銷登記手續。
6.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注冊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上述外匯資金入賬時,銀行應審核該收入的資金來源。該賬戶內的外匯收入需結匯時,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五)風險提示
1.對存在管控信息的企業,銀行應拒絕辦理,并提示企業至外匯局辦理相關手續。
2.客戶不具備開立外匯賬戶的基本條件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3.客戶提供的放款協議中相關要素與資本項目系統中登記信息不一致,銀行應要求客戶作出合理解釋,對客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拒絕辦理
4.企業提出賬戶注銷申請,但境外放款還本付息尚未完畢,或賬戶內仍有余額的,應要求客戶待還本付息完畢且賬戶余額劃轉完畢后注銷。
二 境外放款資金匯出
(一)業務定義
放款人將境外放款資金匯出境外。
(二)客戶準入
已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且不存在資本項目管控信息。
(三)審核資料
1.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金匯出收款人、金額等;
2.業務登記憑證;
3.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
4.放款協議(如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譯件并加蓋申請人印章);
關注客戶除提供上述1~4項外,還應要求其提供:
5.外匯資金來源說明及證明材料;
6.境外放款協議中債務人基本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放款資金用途說明及證明材料,以及銀行認為針對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補充材料。
(四)審核原則及要點
1.審核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真實性及材料之間的一致性。
2.登錄資本項目系統,查詢企業是否存在管控信息。
3.根據企業提供的業務登記憑證,在資本項目系統中查詢企業尚可匯出金額。
4.境外放款資金可以使用企業的自有外匯資金、國內外匯貸款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外幣資金池資金以及外匯局允許的其他資金。銀行應對企業匯出資金來源及應用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匯出資金規模是否與企業經營規模相符,境外企業資金使用是否符合其經營范圍。
5.匯出資金的時間應在企業登記的境外放款到期日之前。
6.銀行辦理境外放款資金匯出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時,應填報業務登記憑證中的業務編號。
7.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注冊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上述外匯資金入賬時,銀行應審核該收入的資金來源。該賬戶內的外匯收入需結匯時,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對于關注客戶,辦理境外放款匯出業務,銀行應履行更加嚴格的盡職調查,重點審核境外放款資金規模、資金使用是否與企業經營規模及經營范圍相符,業務審批更為審慎。
(五)風險提示
1.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
2.境外收款人原則上應為放款協議中的借款人,如不為借款人,應要求客戶做合理解釋,客戶無法合理解釋的,應拒絕辦理業務。
3.本幣境外放款余額與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的30%。本次匯出資金金額超過尚可匯出金額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4.對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及境外應用明顯存在可疑的交易,應謹慎辦理業務并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三 境外放款資金匯回入賬
(一)業務定義
放款人收到境外放款匯回的本金和利息。
(二)客戶準入
已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且不存在資本項目管控信息。
(三)審核資料
1.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匯回資金來源、對應的放款情況等;
2.業務登記憑證;
3.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
4.原境外放款購匯憑證(如有);
關注客戶除提供上述1~4項外,還應要求其提供:
5.境外放款資金匯回入賬時,放款方銀行審核還款資金不超過本息金額,還款時間未超過借款期限,以及銀行認為針對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補充材料。
(四)審核原則及要點
1.審核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真實性及材料之間的一致性。
2.登錄資本項目系統,查詢企業是否存在管控信息。
3.根據企業提供的業務登記憑證,在資本項目系統中查詢境外放款余額及已歸還余額,確認實際未匯回本金及對應歸還利息之和大于或等于本次境外匯回金額。
4.銀行為企業辦理入賬業務時,應要求企業區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時應適用不同的交易編碼,收到本息申報時均應填寫業務登記憑證中的業務編號。
5.境外放款資金匯回入賬后,應首先將原外匯資本金賬戶劃出的金額劃回補足,剩余部分將原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劃出的金額劃回補足,其余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于原購匯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
6.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注冊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上述外匯資金入賬時,銀行應審核該收入的資金來源。該賬戶內的外匯收入需結匯時,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對于關注客戶,辦理境外放款匯回業務,銀行應履行更加嚴格的盡職調查,重點審核境外匯款人是否為放款協議的借款人,審核資金來源是否真實合理,業務審批更為審慎。
(五)風險提示
1.企業境外放款的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2.本次企業境外放款匯回資金超過境外放款余額與約定利息尚未匯回金額之和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3.境外匯款人原則上應為放款協議中的借款人,如不為借款人,應要求客戶做合理解釋,客戶無法合理解釋的,應拒絕辦理業務。
4.對境外資金來源明顯存在可疑的交易,應謹慎辦理業務并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