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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財金〔2019〕14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各銀保監局,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政策文件要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一系列具體部署,進一步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充分發揮信用信息應用價值,加大對守信主體的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現就深入開展“信易貸”工作,支持金融機構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開展“信易貸”工作,是落實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暢通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良性循環。各地區各部門及各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深入開展“信易貸”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探索、主動作為,切實利用信用信息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強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建設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各地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進本地區“信易貸”工作成效進一步提升。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中小微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擴大“信易貸”規模,提高中小微企業的政策獲得感。
二、重點工作任務
(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查詢機制。
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整合稅務、市場監管、海關、司法、水、電、氣費以及社保、住房公積金繳納等領域的信用信息,“自上而下”打通部門間的信息孤島,降低銀行信息收集成本。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標準規范,健全自動采集和實時更新機制,確保信息歸集的準確性、時效性和完整性。根據金融機構需求,持續擴大信用信息歸集范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地區性中小企業信用服務平臺,選擇合適方式對接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緩解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
明確可依法依規公開信息范圍,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可根據有關信息共享協議將可公開信息推送給金融機構使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金融機構提供信息推送、信用報告查詢等服務,應當依法依規并按照公益性原則開展。研究制定信用報告格式規范,建立信用報告授權查詢制度。規范查詢辦理流程,未經授權嚴禁查詢信用報告。
(二)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建符合中小微企業特點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定期推送給金融機構,提高金融機構風險識別能力。鼓勵征信機構、信用服務機構依法依規提供針對中小微企業的信用產品和服務。鼓勵有條件的金融機構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等完善中小微企業信貸評價和風險管理模型,優化信貸審批流程,降低運營管理成本,提高貸款發放效率和服務便利程度。
(三)支持金融機構創新“信易貸”產品和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對接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創新開發“信易貸”產品和服務,加大“信易貸”模式的推廣力度。鼓勵金融機構以提升風險管理能力為立足點,減少對抵質押擔保的過度依賴,逐步提高中小微企業貸款中信用貸款的占比。鼓勵金融機構對信用良好、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創新續貸方式,切實降低企業貸款周轉成本。
(四)創新“信易貸”違約風險處置機制。
鼓勵金融機構依托金融科技建立線上可強制執行公證機制,加快債務糾紛解決速度。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失信債務人開展聯合懲戒,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務行為,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五)鼓勵地方政府出臺“信易貸”支持政策。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由政府部門牽頭,金融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共同參與、共擔風險的“信易貸”專項風險緩釋基金或風險補償金,專項用于彌補金融機構在開展“信易貸”過程中,由于企業債務違約等失信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鼓勵根據本地實際出臺更加多元化的風險緩釋措施。
(六)加強“信易貸”管理考核激勵。
在逐步豐富完善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息資源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信易貸”統計報表規范。金融機構應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金融監管部門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定期共享統計數據。
建立“信易貸”工作專項評價機制,并從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兩個維度開展評價。金融機構評價結果納入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地方政府評價結果納入城市信用狀況監測。加強工作督導和考核,有序推進“信易貸”工作落地見效。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信易貸”工作協調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與銀保監會牽頭建立“信易貸”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金融機構共享共用信用信息的體制機制,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協同推進“信易貸”工作切實落地,定期總結工作成效。
(二)保障數據安全。
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金融機構與數據來源部門簽訂信息保密協議,規范信息共享共用范圍和方式,明確信息保密義務和責任。加強數據共享傳輸技術保障,提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金融機構數據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
(三)維護主體權益。
除依法依規可向社會公開的數據外,數據來源部門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應當獲得企業或個人授權后方可查詢、加工、分析和使用。數據傳輸和接收單位應當建立系統日志,完整記錄數據訪問、操作等信息,避免越權操作,并建立相關制度對違反規定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四)加強風險防控。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覆蓋貸前貸中貸后的一體化風險防控體系,加強監測預警和提前處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開展信用保證保險等業務合作,完善風險分擔機制。
(五)加大宣傳力度。
依托部門政務服務大廳、銀行網點、服務熱線、“信用中國”網站、部門和單位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對“信易貸”進行全方位宣傳,提升企業和個人對“信易貸”的知曉度。加大對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傳,加強示范引領,在全社會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價的價值導向,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不斷擴大“信易貸”的社會影響力。
國家發展改革委 銀保監會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