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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發改價費〔2019〕363號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規定和省委減稅降費專題會議精神,經認真研究,并廣泛聽取意見,從2019年6月10日起,取消、降低和放開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中協議出讓土地礦產、協議轉讓土地礦產、抵押(居住用地)、出租土地、特許經營權、林權等交易服務收費。
二、降低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中招標掛牌拍賣出讓轉讓地(礦)產、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監理、代建管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采購、產權等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平均降幅30%,具體收費標準另文發布。
三、放開房產測繪、機動車檢驗檢測檢定、船舶交易、律師服務、基層法律服務、仲裁、公證服務中出具查詢函、副本、上門核實或上門提供辦證、司法鑒定服務中建設工程類鑒定、知識產權類鑒定、農林類鑒定、產品商品類鑒定、交通事故類鑒定、經濟類鑒定、電力類鑒定、礦山地質類鑒定、假肢類鑒定等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各級發改部門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收費政策調整變化的宣傳解釋工作,督促相關服務機構按時執行上述規定。
五、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湘價服〔2014〕1029號、湘發改價服〔2016〕129號、湘發改價服〔2016〕172號、湘發改價服〔2016〕220號、湘發改價服〔2016〕711號、湘發改價服〔2018〕150號、湘發改函〔2018〕90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