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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鐵礦品質檢驗監管方式進行優化。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現行由海關對進口鐵礦逐批實施抽樣品質檢驗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監測。
二、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實施現場抽樣、實驗室檢測、出具品質證書。
三、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海關在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四、本公告第二、三條中“現場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放射性檢測、外來夾雜物檢疫處理、疑似或摻雜固體廢物排查。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