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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營造規范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質,我市出臺了《湘潭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制定《辦法》是加強市容管理、優化市容環境的客觀需要,是完善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法規體系的必然要求,是鞏固我市“大美湘潭”建設成果,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制定《辦法》的目的在于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與管理,合理利用空間資源,美化市容環境。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及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構)筑控制區、鐵路安全保護區、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與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內容上分為總則、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設置要求和設置審批、公益廣告管理、安全管理和日常維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共30條。對于其中的主要內容,重點解讀如下:
(一)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實現權責明晰精簡高效
《辦法》第五條明確了城管執法部門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工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審批主體,明確了管理職權,進一步提高管理效率。
(二)貫徹節能環保理念,提升戶外廣告質量品質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必須遵循綠色、節能、環保的理念,進一步提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品質。因此,《辦法》第四條明確提出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堅持節能環保的原則,《辦法》第七條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要體現節能環保的要求。通過上述規定,對全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管理工作形成規范和指導,實現功能城管向品質城管的轉變。
(三)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確立便民利民原則
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除法律明確規定的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需要取得審批外,其他情形均改為行政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城管執法部門通過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加強行政指導和技術服務。同時,《辦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在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等形式征求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要求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的設置申請,體現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則。
(四)鞏固管理實踐成果,確保成功經驗持續常態
在建設“大美湘潭”期間,城管執法部門在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治工作中,對大量有損市容市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戶外廣告和招牌予以了拆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如何維護整治成果,形成依法長效管理機制成為相關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為此,《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明確規定了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要求,對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作了詳細的明確規定,《辦法》第十一條明確對電子顯示屏的設置要求,解決了實踐中長期困擾城管執法部門無法可依的問題。
(五)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發揮公共資源更大效益
公共場地、設施上的戶外廣告位是有限公共資源,《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利用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等公共資源作為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遵循市場配置、有償使用原則,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出讓所得,全額歸政府所有,確保發揮公共資源的最大效益。
(六)突出廣告公益義務,破解公益廣告亂象難題
《辦法》規定了公益廣告的發布要求,使戶外廣告的設置在服務經濟需求的前提下,也要確保滿足公益宣傳、應急警示信息發布等公共服務需要,更好地服務于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如《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政府部門和商業主體發布公益廣告的義務和比例要求等,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廣告設置人在電子顯示屏中應當發步應急和預警信息。為解決實踐中公益廣告發布主體多、內容雜、管理難的問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戶外公益廣告設置應當堅持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相關單位設置戶外公益廣告設施須向城管執法部門備案,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審定,在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由城管執法部門統一協調。
(七)緊緊圍繞安全核心,多措并舉筑牢安全防線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由于長期暴露在外,風吹雨打,極易生銹、腐蝕、脫落,若未進行日常檢查維修存在極大安全隱患。為此,《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設置人安全維護管理的主體責任和具體要求,如要求設置人施工期間應采取安全措施,每月應履行安全檢查義務,特殊天氣時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等。《辦法》第二十五條還明確規定了建(構)筑物所有權人的安全督促義務。通過強化日常監管,壓實設置人、建(構)筑物所有權人的義務,筑牢安全管理防線。
(八)調整處罰裁量標準,體現以人為本相對公允
《辦法》既明確了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投訴處理職責以及違法行政的相應責任,也明確了行政相對人違反規定的處罰。為了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辦法》調整了處罰裁量標準,加大了處罰力度,處罰的幅度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但《辦法》同時又設置了處罰的前提條件,即由城管執法部門先責令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才給予處罰,同時,又根據情節輕重,設置兩檔處罰幅度,體現了處罰上的公平,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