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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具體內容,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全國衛生城市的喜人成果,湘潭市出臺了《湘潭市城市容貌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作政策解讀如下:
一、《標準》制定的目的
為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和管理,創造整潔、美觀、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落實《條例》的具體內容。
二、《標準》制定的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1992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2005年)、《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65號,1996年)、《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本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四、城市容貌的概念
本標準所稱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志、照明、公共場所、省市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五、《標準》的主要章節
本標準內容上分為總則、道路系統、建(構)筑物、園林綠化、公共設施、戶外廣告、店招標牌、城市亮化照明、公共場所、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城市社區、附則13個章節。
第1章是總則部分,其主要內容是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涵蓋內容。
第2章道路系統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主要對城市道路、城市橋梁、道路交通設施、道路防護設施和其他道路附屬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應等提出了要求。
第3章是城市建(構)筑物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從一般規定、外立面、屋頂或頂部、門店、空調及配套設施、其他規定六個方面對我市建(構)筑物色調、裝飾、保潔、維護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4章是園林綠化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從一般規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城市道路綠地、單位庭院(含廠礦企業)、居住小區綠地、古樹名木、綠地附屬設施、其他規定八個方面對園林綠化、美化的規劃、新建、改建、擴建、養護管理等做出規定。
第5章是公共設施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對電力、郵政、通訊、供水、供氣、公共信息欄、公交停靠站、公共廁所、公共垃圾站(點)、廢棄物收集(垃圾)箱、市政管理用房、公共自行車設施、公共消防設施等作出具體設置、管理維護、保潔要求。
第6章是廣告設施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
第7章是店招標牌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
第8章是城市照明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以一般規定、路燈照明設置、景觀照明設置、地下通道照明設置、亮化照明控制設備六個方面對城市照明設置、維護等作出具體要求。
第9章是公共場所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
第10章是施工工地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
第11章是城市水域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
第12章是城市社區的總體要求和具體規定。
第13章是附則。
六、需要說明的事項
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除應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湖南省和行業相關標準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