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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印發了《推動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提出涉及海關事權的五方面23條具體改革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一、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 改革業務運行架構方面
(一)優化檢驗檢疫作業模式。
內容:制定出臺《綜合保稅區檢驗檢疫管理公告》,優化綜合保稅區檢驗檢疫作業模式和作業流程,推動綜合保稅區更好融入國內大循環。
解讀:為更好促進綜合保稅區統籌兼顧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由進出境便利的“單開門”,向進出境(通常所說的“一線”)和進出區(通常所說的“二線”)自由便利的“雙開門”轉變,更好推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將制定出臺《綜合保稅區檢驗檢疫管理公告》,根據綜合保稅區“一線”“二線”設置以及貨物不同來源流向,合理設置檢驗檢疫環節,確保貨物在進出綜合保稅區不同環節實現“管得住、放得開、通得快”。
一是原則上“只檢一次”。明確檢疫工作原則上在“一線”實施。檢驗工作根據進出綜合保稅區貨物來源流向靈活實施,同批貨物“一線”“二線”環節最多檢驗一次。
二是時空上“前推后移”。符合條件的待檢驗的進口貨物,可依企業申請在進境口岸、綜合保稅區內或貨物最終使用目的地實施檢驗。通過前推后移的方式,滿足企業的個性化需求,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靈活選擇。
三是兩頭在外貨物“特例豁免”。對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入境后復出境的貨物,免予實施檢驗。
四是境內區外貨物“國內便捷”。對于國內市場進入綜合保稅區保稅倉儲后,再次流入國內市場的貨物,不實施檢驗。
(二)簡化生產用設備解除監管手續。
內容:對于實施許可證管理的進口設備,如有出區使用需求,允許在進入綜合保稅區時驗核許可證件,出區進入國內處置時不再驗核,其他情形按現行規定辦理。監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調減賬冊,無需企業申報。
解讀:進一步簡化綜合保稅區內設備解除監管出區手續,優化系統設置。
一是對于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自境外進口后,解除監管后無出區需求的機器設備,入境時繼續免予提交許可證件,延續現行規定不變;
二是對于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自境外進口后,解除監管后有出區需求的機器設備,企業既可以在出區時提交許可證件,也可以在入境時提交許可證件,入境時已提交的,出區時不再驗核,給企業多一種選擇;
三是在此基礎之上,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機器設備進出信息,對于監管年限屆滿的機器設備,系統自動解除監管、自動辦理設備賬冊調整手續,企業免予申報。
(三)優化賬冊管理模式。
內容:選取綜合保稅區內信息化系統完備的倉儲物流類高級認證企業,推動將倉庫管理系統與海關聯網,系統自動采集海關監管所需的企業生產經營數據,與報關數據等自動比對印證,將海關監管順勢嵌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
解讀:深化由企及物管理理念,將管理重點由單票報關單貨物向以企業為單元的作業鏈延伸,強化對企業整體經營狀況的把控。選取區內部分取得高級認證企業資格的倉儲物流企業,在海關對接企業倉庫管理系統(WMS)的基礎上,系統自動采集海關監管所需的企業生產經營數據,與進出境、進出區申報數據等自動比對印證,取消金關二期賬冊備案、核注清單申報等海關專用賬冊管理手續。海關監管順勢嵌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簡化企業辦理手續,實現順勢監管。
(四)實施卡口分類分級管理。
內容:設置報關貨物通道和非報關貨物通道,實行分類通行。對非報關貨物分級簡化填報要素,優化重量驗核,實現快速進區。向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共享入區危險化學品信息,強化安全生產聯防聯控。
解讀:為進一步發揮好綜合保稅區國內國際雙循環交匯樞紐作用,促進生產要素在區內外高效流動,提出:一是在卡口設立報關貨物通道和非報關貨物通道。對于保稅、免稅、退稅、征稅等海關監管貨物,經由報關貨物通道進出,實施常規監管;基建物資、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生活消費品等非海關監管貨物由非報關貨物通道進出,實施低比例的風險式抽查管理。二是對非報關貨物進一步實施差別化分級管理。簡化與生產料件和設備相關的非報關貨物填報要素,實行企業自主填報,快速放行;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等非報關貨物免予填報商品編碼等內容,取消重量驗核比對;入區后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柴汽油、硫鹽酸等危險化學品,及時將有關進出數據信息共享給地方主管部門,實現聯防聯控。
(五)實施差異化風險防控。
內容:強化綜合保稅區以企業為單元的管理理念,優化綜合保稅區布控查驗比例,減少貨物的卡口攔截,提升監管效能和企業獲得感。
解讀:考慮綜合保稅區已實施卡口及物理圍網管理,區內企業相對穩定,風險相較口岸貨物總體較小。通過將監管資源向企業整體管理傾斜,減少單票貨物的卡口攔截。優化風險布控管理,強化人工精準分析,實現查驗、檢驗、檢疫精準監管;降低綜合保稅區布控查驗比例,對區內管理規范、信用良好、信息化系統完備,且與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管理的高級認證企業,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降低查驗比率,提升通關效率。
二、促進貿易便利化 優化全流程監管方面
(六)優化核放單驗放邏輯。
內容:優化金關二期系統核放單驗放邏輯,支持“兩步申報”貨物與普通申報類型貨物集拼入區。
解讀:通過優化金關二期系統核放單驗放邏輯,同一核放單可同時綁定“兩步申報”概要申報報關單和普通申報類型對應的核注清單,支持“兩步申報”貨物與普通申報類型貨物集拼入區,同車運輸,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七)優化“一票多車”貨物進出區流程。
內容:允許“一票多車”貨物,整報分送、單車進出區。
解讀:為了促進綜合保稅區物流分撥中心建設,促進大宗商品保稅倉儲物流發展,進一步優化金關二期系統“一票多車”業務流程,允許企業整報分送、單車進出區,不再要求企業一次性將所有車輛集中運進運出,提升卡口通行效率、節約企業運輸成本。
(八)擴大高級認證企業(AEO)免除擔保范圍。
內容:進一步減輕企業經營成本,在分送集報業務領域推行高級認證企業免除擔保措施。
解讀: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充分釋放政策紅利,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在綜合保稅區先行先試,現有涉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的高級認證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范圍,綜合保稅區內高級認證企業,在開展分送集報業務時,可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措施,助力企業減負提效。
(九)優化分類監管貨物管理。
內容:對綜合保稅區內非保稅貨物申報轉為保稅貨物的,或辦結海關手續后申請以分類監管方式繼續在區內存儲的,允許完成報關手續后,直接核增核減海關底賬,不再要求貨物實際進出卡口。
解讀:進一步優化自貿試驗區“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創新措施,對綜合保稅區內非保稅貨物申報轉為保稅貨物的,或辦結海關手續后申請以分類監管方式繼續在區內存儲的,允許完成報關手續后,直接完成底賬核增核減操作,不再要求貨物實際進出卡口,通過數據“跑路”替代貨物“跑腿”,既節約了企業的運輸成本,又降低對卡口監管資源的占用。
(十)優化境外退運貨物監管。
內容:對境外退運的綜合保稅區自產的出口工業產品,放寬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的貨值限定標準,降低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比例。
解讀:由于綜合保稅區已對區內企業實施卡口及物理圍網管理,企業相對穩定,且大多數生產型企業已具有成熟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強化對企業的風險管理和信用管理。對境外退運的綜合保稅區自產的出口工業產品,放寬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的貨值限定標準,降低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比例,提升企業獲得感。
三、助推高質量發展 支持功能業態拓展方面
(十一)支持保稅維修提質升級。
內容:建立定期調研機制,推動動態調整保稅維修產品目錄,支持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低風險產品納入保稅維修產品目錄。允許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的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在境內區外按現行規定開展保稅檢測維修業務,無需實際進出境(區)。
解讀:建立定期調研機制,了解企業訴求,推動相關部委動態調整保稅維修產品目錄,進一步促進區內保稅維修業務開展。同時,結合《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關于融資租賃的支持措施,允許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的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在境內區外按照區外保稅維修的現行規定,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相關大型設備無需實際進出境(區),進一步幫助企業降本增效。
(十二)支持“保稅培訓”新業態發展。
內容:允許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航空飛行模擬器、大型醫療設備等保稅培訓業務。
解讀:為進一步發揮綜合保稅區政策功能優勢,積極探索“保稅培訓”新業態監管模式,支持航空飛行模擬器、大型醫療設備等保稅培訓新業態創新發展。
(十三)支持免稅保稅銜接發展。
內容:允許免稅店貨物經綜合保稅區從境外進口,按現行規定配送,支持免稅保稅銜接發展。
解讀:經海關批準,允許免稅店貨物經綜合保稅區從境外進口;對于因滯銷等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免稅品,準予退運至綜合保稅區轉為保稅貨物,并按規定進行處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現行有關規定配送,實現免稅保稅銜接發展。
(十四)支持跨關區保稅展示交易。
內容: 在建立跨直屬海關聯系配合機制的條件下,允許企業跨關區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
解讀: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直屬海關間監管的聯動協同,通過異地協助配合,支持保稅展示交易業務跨直屬海關關區開展,進一步降低企業運營成本,促進區內保稅展示交易業務發展。
(十五)支持設立生產性配套服務設施。
內容:支持綜合保稅區管委會統一規劃,按需設立食堂、充電樁、停車場等必要的生產性配套服務設施。
解讀:支持綜合保稅區管委會科學統一規劃,按需設立食堂、充電樁、停車場等必要的生產性配套服務設施,更好滿足區內就業人員的交通、就餐等基本需求,進一步提升區內營商環境。同時,綜合保稅區管委會需落實好主體責任,負責上述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守住守牢安全生產底線。
(十六)支持綜合保稅區與口岸聯動發展。
內容:支持在毗鄰口岸的綜合保稅區,開展轉口業務;支持設立前置貨站,開展航空貨物出口前打板、進口拆板理貨等業務;支持在中歐班列等沿線的綜合保稅區根據需要引入鐵路專線。
解讀:支持在毗鄰口岸的綜合保稅區開展轉口業務,簡化申報流程,促進轉口貿易發展,實現綜合保稅區保稅功能與口岸物流功能的高效疊加、業務拓展。支持在具備條件的綜合保稅區內設置前置貨站,探索開展航空貨物出口前打板、進口拆板理貨等航空物流業務,減少作業環節、降低運營成本,提升航空物流效能;支持在中歐班列沿線的特殊區域根據需要引入鐵路專線,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實現了綜合保稅區保稅優勢與中歐班列運輸便捷優勢的無縫對接。
(十七)支持建設特色型綜合保稅區。
內容:鼓勵地方政府依托區域資源稟賦和產業特色,建設研發創新、服務貿易等特色綜合保稅區,支持差異化、特色化發展。支持創新制度舉措在特色綜合保稅區優先試用。
解讀:綜合考慮全國各地綜合保稅區的差異性特點,提出支持建設特色型綜合保稅區,鼓勵地方政府依托區域資源和區位優勢,探索開辟產業新賽道、培育發展新動能,建設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等特色型綜合保稅區,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多元化發展。既鼓勵綜合保稅區大而強、大而全,也鼓勵小而精、小而特發展。
四、統籌好發展與安全 強化監管手段方面
(十八)調整重點商品管理措施。
內容:調整綜合保稅區內涉及關稅配額管理、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和報復性關稅等措施的重點商品管理措施。
解讀:為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通過調整綜合保稅區內涉及關稅配額管理、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和實施報復性關稅等措施的重點商品管理措施,防范企業利用政策疊加縫隙規避稅收政策和貿易管制政策,防范化解重大、系統性風險。
(十九)優化賬冊核銷作業。
內容:研究出臺綜合保稅區賬冊管理規程,對物流賬冊實施適時核銷管理。
解讀:參照《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制定綜合保稅區賬冊管理規程,明確賬冊設立、暫停、核銷、注銷等操作流程,便利企業操作。對物流賬冊實施核銷管理,進一步規范保稅物流業務監管。
(二十)規范綜合保稅區企業賦碼,優化統計規則。
內容:對于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內圍網外的備案企業,進一步規范企業賦碼規則。優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口數據的統計口徑,精準反映進出綜合保稅區的業務情況。
解讀:為更加全面客觀、科學精準反映綜合保稅區的運行態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于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內圍網外注冊企業,不賦予相關企業綜合保稅區代碼,其進出口數據不納入綜合保稅區統計。二是優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口數據的統計口徑,增加按照貨主企業口徑統計的保稅業務進出口值,精準反映實際進出綜合保稅區的業務情況。
五、提升綜合治理能力 完善配套保障方面
(二十一)完善法規和規章制度體系。
內容:研究制定《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和綜合保稅區中長期發展規劃。修訂完善綜合保稅區準入、規劃調整、退出、發展績效評估等配套制度。
解讀:進一步健全綜合保稅區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體系,研究起草《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明確國家部門、地方政府在綜合保稅區運行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推動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配合密切的跨部門、跨領域協同管理機制;研究出臺綜合保稅區中長期發展規劃,強化總量控制,推動綜合保稅區優進劣出,能進能出;修訂完善綜合保稅區準入審核、整改退出等管理制度,進一步壓實地方政府在綜合保稅區申請設立、運行管理中的主體責任;修訂完善綜合保稅區發展績效評估辦法,優化績效考評指標,更好促進綜合保稅區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
(二十二)積極推進智慧綜合保稅區建設。
內容:強化科技賦能,加強聯網監管,實現順勢監管、精準監管和高效監管;強化協調聯動,推動監管部門、第三方機構和企業的各類數據匯聚融合、開放共享。
解讀:積極推進智慧綜合保稅區建設,推動企業生產管理、倉儲管理系統與海關聯網,探索取消賬冊管理,提升卡口智能化水平,實現順勢監管、精準監管和高效監管。搭建智能聯通的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業務聯動、數據共享、協同共治的良好生態。
(二十三)健全運行協調保障機制。
內容:充分發揮現有海關總署牽頭的跨部委協調溝通機制(司局級)作用,共同解決綜合保稅區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高質量發展。積極構建綜合保稅區“響應、呼應、反應”運行機制,定期收集問題訴求、研判運行態勢、研究風險隱患、提供決策輔助參考。推動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的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實現資源共享、聯合防控、共管共治。
解讀:為落實“海關和相關部門依職責共管,地方政府承擔主體責任”相關要求,積極推動開展:一是進一步完善海關總署牽頭、相關部委參與的司局級協調溝通機制,推動協同共治、共商共謀,促進綜合保稅區更高質量發展;二是進一步強化“響應、呼應、反應”,發揮好問題動態清零機制作用,及時收集基層海關、地方政府和綜合保稅區企業反映的突出問題、研究回應訴求關切;三是推動建立由地方政府牽頭、多部門參與的綜合治理機制,實現資源共享、聯合防控、共管共治。
以上是《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