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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規定》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9〕5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湖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投資貿易和創新開放,激發市場活力,營造穩定、公正、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經濟發展環境,推動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履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職責應當適用本規定。
公共服務單位、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平、公開透明、廉潔高效、誠實守信、平等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部門履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調查核實和監督檢查等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深入推進“一件事一次辦”改革,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的政務服務事項一次性辦結。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規程,主要包括:
(一)編制并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服務事項目錄;
(二)逐項編制公共服務事項標準化辦事指南和辦理流程圖。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規定的環節、材料應當精簡;
(三)科學細化、量化公共服務事項裁量標準,推進同一事項的受理、辦理標準統一。
行政機關應當運用大數據分析和評估辦理情況,定期改進公共服務事項辦理流程。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推行預約、輪休等方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錯時、延時服務和節假日受理、辦理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升政務服務大廳綜合服務功能,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本級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政務服務大廳應當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實行一個窗口受理、后臺集成服務,并提供現場咨詢、指導、引導服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推進全省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產、經營、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提供網上受理、辦理、反饋、查詢功能。
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政務信息數據聯通,資源共享。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經在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的事項,禁止要求補填網上手續。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禁止在實施中違法增設條件和環節,禁止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內部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精簡政務服務申報材料,上一個環節已收取的申報材料不得再要求重復提交。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材料,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的以外,應當提供材料標準模板。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提供便利,登記注冊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時限以內辦結。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網絡平臺或者實體大廳窗口辦理登記注冊。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者簡易注銷程序。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市場主體的投資自主權。
第十四條 相關部門對轉移來湘的市場主體,經原所在地省級部門依法認定的相關許可、認證、評級資質,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直接予以認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除法律法規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民企、外資等社會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二)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中違規限制或者排斥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參與;
(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四)其他限制或者排斥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法定權限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制定土地價格、財政支持等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目錄并對外公布。
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承諾的條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改變承諾和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投資人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許可、要素保障、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市場主體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權屬清晰、安置補償到位以及沒有法律、經濟糾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對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事項推行區域評估。區域評估合格的,區域內的建設項目不再進行單獨評估。
第十九條 ?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事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保障市場主體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秩序,對哄搶財物、強攬工程、阻工、強買強賣等違法行為依法及時查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民營企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禁止政府及其部門違約拖欠企業賬款。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居留、落戶、住房、社保、醫療、子女教育、家屬就業等方面為引進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歸國留學生、外省人才、退役軍人留湘、來湘創業就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并公布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實施標準化動態管理。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開展的評審、審查、核驗等技術性服務,應當通過競爭機制選擇服務機構,禁止向行政許可申請人收取技術性服務費用。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許可相關的面向市場主體收費的中介服務。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自律機制并組織實施,規范會員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
(二)利用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向參加對象收取費用;
(三)發布行業內指導價、基準價、參考價、推薦價等具有引導性的價格;
(四)依托政府部門、利用壟斷優勢和行業影響力等強制市場主體入會或阻礙其退會;
(五)未經規定程序變更或提高會費標準;
(六)以加強行業自律等名義收取押金、保證金;
(七)其他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自行建設或委托第三方建設的要求服務對象使用的智能化、信息化平臺或者系統,需要服務對象配套終端設備并增加其負擔的,應當報本級政府批準。行政機關應當提供終端設備的相關技術標準,服務對象可以自主采購終端設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實行動態管理,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降低企業綜合性費用的政策。鼓勵對產業集聚區采取專項措施,降低園區內企業成本。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政銀擔”合作與風險共擔機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率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并逐步降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小微市場主體融資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拓寬融資渠道,為企業債券融資、票據融資和資本市場融資創造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稅務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推行網上辦稅,保證市場主體及時享受相關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政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開征、多征、少征、停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稅款。嚴格規范市場主體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程序,禁止違法壓低或者抬高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公正文明執法,禁止違法對市場主體采取停產、停業、停水、停電等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對新產業、新業態、新產品采取包容審慎的監管措施。確需依法采取監管措施的,應當遵循相關法定程序,監管方式應當與監管事項特點相適應,監管強度應當與存在風險相匹配。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并對社會公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
除特殊重點領域外,日常監管領域原則上應當實行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進行。
禁止選擇性檢查、重復檢查、頻繁檢查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部門應當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查處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案件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依法及時處理并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的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發展環境狀況進行評價,將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在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中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的;
(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替履行內部審核程序的;
(三)對民企、外地企業、外資設置行業準入歧視條件的;
(四)違法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
(五)非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不履行或者兌現招商引資承諾或者約定的;
(六)實施行政許可時,指定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或者向行政許可申請人收取技術性服務費用的;
(七)行業協會、商會違反規定強制市場主體入會或者退會、向市場主體收費的;
(八)經濟發展環境評價結果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并報告整改結果的;
(九)“索、拿、卡、要”的;
(十)其他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